你的“数据”谁来保护?他为建立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献策

发布时间:2025-03-13来源:吴丹李浏览次数:10

随着大数据、生成式AI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如今,“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和地位不断提升。但在挖掘数据价值的过程中,有个非常棘手的现实问题亟待解决,那便是数据知识产权管理问题。

如何确定数据的权益归属?如何保护数据的知识产权?这些都需要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来明确与保障。但目前,全国缺乏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这对数据价值的释放极为不利。

在此背景下,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主任、米兰体育(MLsports)副院长黄灿教授近日结合相关调研与最新研究,以《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发展》为题,撰文为解决上述难题建言献策。在他看来,要充分释放数据资源的潜力并创造价值,未来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确权、交易运用及权益保护制度。

黄灿,米兰体育(MLsports)副院长、创新创业与战略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主任

黄灿系统总结了目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量位列全国第一的浙江省的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样板经验”,指出了当前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仍面临的几大挑战,并针对这些挑战提出了“解决方案”。

他建议国家从顶层设计入手,构建一套完善的登记确权、交易运用和权益保护制度,统一相关操作标准,为数据知识产权的大范围保护运用扫清障碍。本期【浙里洞见】专题,且听黄灿教授娓娓道来。

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发展

黄灿/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不断深化,经济社会活动产生了海量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这背景下,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2017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划》均指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022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12月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首批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8个地方作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市,202312月新增天津市、河北省等9个省作为试点省市,迄今共17个省市成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

在这些试点省市中,浙江省的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成效尤为显著,截至2024年底,已实现累计成功登记数据知识产权超1.69万件,位列全国第一,运用金额超过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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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浙江样板

作为首批试点省份,浙江一直走在改革前列。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探索,浙江省明晰数据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内涵,出台了《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两个专项文件,以及八个数据知识产权地方标准,率先构建了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四梁八柱”,为全国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贡献了“浙江方案”。

在制定法规和标准之外,浙江省还高度重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与数据流通运用环节的衔接以及对数据权益的保障。

运用方面,通过全国首个多跨贯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与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等省内外交易平台、浙里金融等金融平台的打通直连,浙江省构建了完整的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生态。同时,浙江省还积极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应用场景创新,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全国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交易、许可、联盟共享等运用场景全部落地浙江。

保护方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已与省法院“法护知产”实现“总对总”直连打通,实现数据知识产权信息的互认共享、在线调用,为涉数据知识产权案件的定性裁量、损害赔偿认定提供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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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面临的挑战

除浙江外,目前全国其他试点省份也相继出台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改革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稳步推进。

然而,要实现数据知识产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保护与运用,充分释放数据资源的潜力并创造价值,未来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确权、交易运用及权益保护制度。
当前,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仍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确权制度不一致。由于各试点地方分别制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搭建登记管理平台,因此不同地方在登记确权工作进程、登记要件及登记效力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以登记要件为例,浙江省、江苏省等地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客体为“数据或数据集合”,而上海市的登记客体则为“数据产品”。标准的不统一,增加了跨地区数据知识产权活动的制度成本及合规风险,也加大了跨地区数据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难度。

第二,各地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运用制度缺乏统一性。不同地方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运用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参差不齐,交易规则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市场监管协同程度低,降低了数据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配置效率,增加了市场纠纷发生的风险。
第三,各地数据知识产权权益保护制度也不协同。当前各地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及交易场所各自负责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运用相关争议、纠纷解决规则等。当跨区域数据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发生时,各地区行政、司法机关缺乏统一的权属、责任认定标准和参考案例;相关案件的管辖权、结果效力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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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

针对上述挑战,建议国家从顶层设计入手,构建一套完善的登记确权、交易运用和权益保护制度,统一相关操作标准,为数据知识产权的大范围保护运用扫清障碍,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具体而言:

第一,建立国家统筹、各区域联动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确权制度体系

首先,在各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家主管部门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的类型、性质及特征进行统一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客体构成要件、审查形式、权利内容等进行标准化描述,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确权规则体系。

其次,尽快建立权威法定、系统联动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体系,加快构建国家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以国家级平台为中心,统筹地方登记机构受理、公示、确权功能,由国家保障登记权证的公信力。

第二,建立层次清晰、互补高效的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运用制度

首先,要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建设。通过搭建国家、区域、地方多层次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基础设施体系,在统一交易服务标准的同时,满足各地区个性化交易诉求及管理特色,提高数据知识产权在全国范围内的配置效率。

其次,建议由国家统一领导和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各地区交流与协同,督促各地方整合相关政策文件,形成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运用规则体系。

最后,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市场主体对数据交易法律法规的了解,同时宣传数据交易平台的优势,激发场内交易活力。

第三建立衔接畅通、协同共治的数据知识产权权益保护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不同地区之间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运用及保护等不同环节制度的整合、衔接,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凭证及交易运用规则能够为其权益保护提供权责认定依据。

另一方面,也要遴选出一批权益保护的重点案例,提炼有指导意义的侵权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评估规则,供地方行政、司法部门参考。

同时,还要结合现实情况,明确跨区域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参考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地区间数据知识产权争议纠纷的协同解决机制,促成地区内部及不同地区行政、司法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对接及经验交流,保障数据安全及登记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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